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0105民初189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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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沪0105民初18995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虞臻真;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焕青;上海凯盛广告合作公司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189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虞臻真,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李焕青,总经理。申请人虞臻真与被申请人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沪0105民初189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虞臻真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凯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的冻结及等额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虞臻真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一帆人民陪审员 吴敢想人民陪审员 朱凯俊书 记 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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