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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高树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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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01号
  • 案件名称

    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高树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高树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安市安塞区朝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521413839。法定代表人:任海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树勇,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身份证号码:610624196411053911。本院在执行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60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树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勇名下有存款2628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后冻结、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树勇名下有存款2628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后冻结、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乐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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