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某、荆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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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533号案件名称
谊某、荆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谊某;荆某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谊某。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上诉人谊某因与被上诉人荆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陆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9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以电子方式向谊某送达9月16日开庭的通知,上诉人谊某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通知做出了收到回复,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谊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军审判员 陶佩林审判员 解和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奕璇书记员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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