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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某、荆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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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533号
  • 案件名称

    谊某、荆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谊某;荆某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谊某。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上诉人谊某因与被上诉人荆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陆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9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以电子方式向谊某送达9月16日开庭的通知,上诉人谊某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通知做出了收到回复,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谊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军审判员    陶佩林审判员    解和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奕璇书记员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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