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苇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53号案件名称
陆苇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陆苇苇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53号罪犯陆苇苇,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苇苇犯运输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七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苇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苇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城林书 记 员 叶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立成、黎欣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14号之一 下一篇 ;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8执保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