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海霞,李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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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965号案件名称
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海霞,李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海霞;李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965号 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124号(城南大盛江山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16401639。 法定代表人:杨胜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芝,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海霞,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李亨,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海霞、李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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