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刘世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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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127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刘世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刘世凯;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12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负责人:彭传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凯。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与被告刘世凯、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荆晓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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