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刘世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1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1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刘世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刘世凯;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12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负责人:彭传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凯。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与被告刘世凯、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荆晓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