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李小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24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24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李小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李小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2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颖晖。被执行人:李小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惠清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