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曹国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5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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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5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曹国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曹国鸣;李贝;上海尚鸣尼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588号之二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展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鸣,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贝,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尚鸣尼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上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泰顺路1111号3幢一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67930640-0。法定代表人:樊裕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鸣、李贝、上海尚鸣尼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贝的起诉。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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