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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曹国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5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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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5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曹国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曹国鸣;李贝;上海尚鸣尼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588号之二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展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鸣,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贝,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尚鸣尼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上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泰顺路1111号3幢一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67930640-0。法定代表人:樊裕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鸣、李贝、上海尚鸣尼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贝的起诉。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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