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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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149号案件名称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科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149号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13号晶华城小区30号楼一单元一楼。法定代表人:郝庆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科强。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颖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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