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天社、杨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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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73-1号案件名称
丁天社、杨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丁天社;杨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丁天社,男。被执行人:杨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天社与被执行人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天社人民币28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以上合计285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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