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天社、杨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7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73-1号
  • 案件名称

    丁天社、杨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丁天社;杨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丁天社,男。被执行人:杨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天社与被执行人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天社人民币28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以上合计285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