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5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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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570号之二案件名称
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570号之二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法定代表人:王永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凤、蒲雪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324384XQ。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中元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1000064426法定代表人:丁峰,董事长。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中元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7.4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彧文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570号之二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法定代表人:王永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凤、蒲雪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324384XQ。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中元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1000064426法定代表人:丁峰,董事长。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中元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7.4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彧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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