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兴、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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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5665号案件名称
徐忠兴、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忠兴;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5665号原告:徐忠兴,男,194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山,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116号。法定代表人:徐孝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忠兴与被告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兴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忠兴负担。审判员 白力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逸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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