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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联波、潘华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异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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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异99号
  • 案件名称

    任联波、潘华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任联波;潘华;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异99号异议人(案外人):任联波,男,汉族,1974年9月3日生,住都匀市。申请执行人:潘华,女,汉族,1980年8月5日生,住都匀市。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龙山大道**贵候苑商务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007053C。法定代表人:程载。在本院执行潘华与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任联波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任联波称:2017年12月18日,异议人与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都匀市房屋,并一次性支付房价款149.5万元。都匀市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严重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故请求停止对位于都匀市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2017年12月18日,任联波与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都匀市房屋,并一次性支付房价款149.5万元。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购房合同、收据、支付凭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又查明,本院在执行潘华与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包括位于都匀市房屋在内的82套房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在本院查封之前与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因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异议人自身原因,对此异议人并无过错。故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本院执行,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都匀市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胡光伟审判员  蒋卫东审判员  邱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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