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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7民初2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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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072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杨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07民初20722号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二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姚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杨,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嘉宝公司)与被告徐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光嘉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被告徐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光嘉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杨支付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7821.84元及违约金2346.55元(按总欠款金额的30%计算);2.徐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执行费等。事实和理由: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嘉宝淄川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蓝光嘉宝公司)签订了《东方天地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蓝光嘉宝公司为徐杨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徐杨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合同签订后,蓝光嘉宝公司致力于徐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但徐杨未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拖欠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用7821.84元且已产生违约金2346.55元。经蓝光嘉宝公司多次催告,徐杨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故诉至法院。徐杨辩称,蓝光嘉宝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违规,侵害了自身业主权利;物业管理具有问题,经反馈后也未整改;物业工作人员欺辱业主;小区存在违章建设,物业未按相关法律和合同进行承接查验;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蓝光嘉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东方天地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收函》、物业移交确认单、照片等证据;徐杨向本院提交了小区照片、光盘、《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5份、《关于东方天地违章搭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印件、《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关于蓝光·东方天地有关情况的回复意见》复印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复印件、《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复印件、《对反映“蓝光东方天地小区搭建”问题的回复》复印件、《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一》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杨系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横一街56号东方天地小区6栋1单元19楼1904号住宅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65.4平方米。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蓝光嘉宝公司)与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东方天地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蓝光嘉宝公司为东方天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为2.6元/平方米/月;业主的服务费从开发商公告通知的交房期限以内正式接收物业之日的第二日开始全额计收;业主应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每季度期满15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书面催告限期交纳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期间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徐杨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2021年3月10日,蓝光嘉宝公司向徐杨发送了《物业服务费催收函》,告知徐杨尽快缴清欠付费用。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蓝光嘉宝公司与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方天地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蓝光嘉宝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徐杨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徐杨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东方天地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约定,物业服务费为2.6元/平方米/月,徐杨应向蓝光嘉宝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物业服务费7821.84元(2.6元/平方米/月×65.4平方米×46月),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徐杨抗辩其蓝光嘉宝公司不作为、管理不到位,违章搭建等。对此本院认为,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义务,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业主据此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故本院对徐杨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本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确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而原告通过改进物业服务,很多问题可以有所改善。本院认为,在双方就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21.84元;二、驳回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徐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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