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玲、潘文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0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072号案件名称
杜玲、潘文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玲;潘文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杜玲,女,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伊州区。 被执行人:潘文仙,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终2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杜玲与被执行人潘文仙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1723元,案件执行费24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文仙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数量较多,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证券、工商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杜玲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由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艾克热木江·艾力书记员 王莉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培国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81执893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张洪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4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