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江海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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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1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江海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江海珍;万兴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城东大道龙腾御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675551716K。负责人:卢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海珍,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万兴喜,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海珍、万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海珍、万兴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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