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万深与张鹏举、王潭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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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323号案件名称
江万深与张鹏举、王潭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万深;张鹏举;王潭;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323号原告:江万深,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张鹏举,男,193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王潭,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新村楼后侧天岗村名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村主任。 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诉讼主体有误,现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收。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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