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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万深与张鹏举、王潭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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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323号
  • 案件名称

    江万深与张鹏举、王潭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江万深;张鹏举;王潭;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323号原告:江万深,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张鹏举,男,193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王潭,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新村楼后侧天岗村名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村主任。        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诉讼主体有误,现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万深、张鹏举、王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收。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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