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英、符新锋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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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391号案件名称
王佩英、符新锋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佩英;符新锋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王佩英,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符新锋,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王佩英与被执行人符新锋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符新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佩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符新锋向申请执行人王佩英支付执行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受理。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符新锋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符新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上有余额476元,本案已冻结、扣划。2021年4月1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符新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符新锋在桃江县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分别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符新锋的其他财产性权益,经查,被执行人符新锋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有公积金余额700元,但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暂不能提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符新锋居住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符新锋至今未成家,未发现被执行人符新锋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符新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账户上的存款47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1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25元。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符新锋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符新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日止,被执行人符新锋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执行款14,64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符新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佩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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