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华超市、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2执143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02执14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华超市、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华超市;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2执1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华超市,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三生云海观邸商住楼1层101-103号、112号、114号、1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02MA5NCGU82Y。经营者:蓝花利。被执行人: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湖路桃花湖生态孵化园1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WL6N5E。法定代表人:黄丽丽。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华超市与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6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华超市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8998.0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防城港桃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68998.0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慧丽、罗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85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韩劲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