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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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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超;舒昌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超,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舒昌波,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昌波、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92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06721.31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昌波分别于2021年9月22日、23日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万元;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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