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渚河支行、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1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11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渚河支行、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渚河支行;冯**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渚河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号。法定代表人:郭**,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冯**,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建安东路芳林巷玉龙胡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渚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银行存款15263.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庆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秀娟与吉林市龙兴化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1123号 下一篇 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传旺,黎扬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保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