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渚河支行、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1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11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渚河支行、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渚河支行;冯**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渚河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号。法定代表人:郭**,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冯**,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建安东路芳林巷玉龙胡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渚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银行存款15263.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庆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