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齐高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民初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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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79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齐高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齐高国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799号 原告:齐高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如,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负责人:梅锴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桥,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齐高国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齐高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高国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高国撤诉。本案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齐高国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 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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