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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茂英、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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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164号
  • 案件名称

    唐茂英、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茂英;唐国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64号原告:唐茂英,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明,剑阁县柳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章,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唐茂英与被告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茂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唐茂英负担。审判员 吴  元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鹏(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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