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茂英、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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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164号案件名称
唐茂英、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茂英;唐国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64号原告:唐茂英,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明,剑阁县柳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章,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唐茂英与被告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茂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唐茂英负担。审判员 吴 元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鹏(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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