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威、李晓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99号案件名称
张嘉威、李晓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嘉威;李晓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案款10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109150元。执行费1537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于案款109150元的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案款35000元, 2021年9月30日履行案款40000元,2021年10月10日履行案款34150元。现第一期35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若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全部剩余案款。本案执行费1537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史晓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28号 下一篇 杨国强、徐俊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