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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林、刘宗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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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风林、刘宗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风林;刘宗周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风林,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刘宗周,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风林与被执行人刘宗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宗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宗周所有的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XXX的三孔窑洞及院内一间平房(无产权证)。申请执行人张风林自愿等待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后偿付案件款,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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