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刚、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27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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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1694号案件名称
赵凤刚、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凤刚;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27民初1694号原告:赵凤刚,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东莲花乡徐庄子村。法定代表人:田超。委托诉讼人代理人:马连军,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原告赵凤刚与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被告农业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凤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249867.44元,并要求被告对其中的139094.1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剩余的1110773.34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诉请为,以总工程款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拆借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9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1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三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分别将西莲花院村花海道路、花乡果巷特色小镇酒店污水处理站、花乡果巷特色小镇酒店后山土方工程及酒店护坡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分别为139094.1元、339006.32元(183210.71元+155795.61元)、771767.02元,以上合计1249867.44元。原告按质按量完工后,被告出具了完工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农业开发公司对原告赵凤刚所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及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凤刚工程款1249867.4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9元,减半收取8024.5元,由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印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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