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玉素甫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14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执1432号案件名称
高峰、玉素甫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峰;玉素甫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回族,1996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被执行人:玉素甫江,男,东乡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玉素甫江(2021)新4021民初11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素甫江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素甫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于素甫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网络支付机构无开户信息、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9月18日通过伊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犁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于素甫江在伊宁县、伊犁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伊宁县社会保障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伊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记录。 六、2021年9月21日伊宁县英塔木镇托万克温村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于素甫江长期在外,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 八、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于素甫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素甫江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九、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于申请人高峰进行终本约谈,将以上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人,其本人对上述措施予以认可,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新40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山·木坎别克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辉书记员 伊合巴丽·伊力哈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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