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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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40号案件名称
山东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山东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侯耀亮;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若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秋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发、李燊,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耀亮,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谢技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言、李苗苗,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山东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桥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齐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兴建筑公司)侯耀亮、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6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诉人剑桥建筑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661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到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错误。齐兴建筑公司诉侯耀亮、剑桥建筑公司、黄河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剑桥建筑公司与齐兴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法院管辖权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为山东菏泽市开发区。因此应当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661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到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齐兴建筑公司、侯耀亮、黄河路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020年9月23日,剑桥建筑公司(甲方)与齐兴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载明,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协议,工程名称为济南黄河路桥第三分公司华泉路项目,工程地点为济南华山华泉路,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管辖约定,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庆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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