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80号案件名称
刘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珍,男,生于1953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格梅,女,生于1971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2021)陕0326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珍与被执行人杨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宝珍重复立案,重复立案案号为(2021)陕0326执938号。且申请执行人王宝珍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宝珍就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宝珍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