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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魏远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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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69号
  • 案件名称

    李刚、魏远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刚;魏远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魏远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魏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5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远平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本金20000元;2023年1月2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72000元,利息待2023年1月21日双方再协商给付时间。同时,申请执行人李刚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6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魏远平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斯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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