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堂、周文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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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恢425号案件名称
王保堂、周文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保堂;周文俊;赵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保堂,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王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王保堂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保堂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 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保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926466元、利息386538元及其他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本金926466元、利息386538元及其他利息。本案执行费1500元,已收取1500元,未收取0元。申请执行人赵敏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04执恢4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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