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天宇、吴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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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629号案件名称
董天宇、吴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董天宇;吴海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董天宇,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吴海洋,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做出(2020)辽0106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房租20000元,违约金7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海洋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5、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孙悦玥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菁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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