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敬、黄敏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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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恢67号案件名称
严敬、黄敏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严敬;黄敏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严敬,男,生于1985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杨河镇李嘴村七组。被执行人:黄敏,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五星村六组。申请执行人严敬与被执行人黄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724执1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敏给付严敬劳务费2027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敏外出务工,本院通过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黄敏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互联网金额无余额。在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财产反馈信息。经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黄敏名下有豪爵牌陕FHC918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09年,现已无变现价值。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黄敏常年在外务工,无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未受偿的劳务费20275元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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