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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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71号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07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甲,1974年10月29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琴琴书 记 员 赵嘉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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