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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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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7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07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甲,1974年10月29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琴琴书 记 员 赵嘉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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