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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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437号案件名称
霍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霍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437号原告:霍某某,男,1986年12月6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生,住黑山县。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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