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静、李家驹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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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0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静、李家驹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静;李家驹;傅秀琴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静,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家驹,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国家电网天津检修公司后勤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傅秀琴,女,194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李家驹、傅秀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李家驹和傅秀琴将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12号森淼清华园1-6-202房屋腾空交申请执行人高静收回;2、被执行人李家驹和傅秀琴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78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纠纷业经本院(2020)津0101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驹在银行有账号,本院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778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李家驹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傅秀琴名下无房产信息。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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