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丰梅、彭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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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2240号案件名称
于丰梅、彭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丰梅;彭团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2240号原告:于丰梅,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华,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团结,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邓州市。原告于丰梅与被告彭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丰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丰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于丰梅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司明辉审 判 员 海光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建闪书 记 员 黄钰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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