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卫、郭中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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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407号案件名称
郭红卫、郭中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红卫;郭中良;武一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407号原告:郭红卫(曾用名郭红伟),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成,男,住嵩县。嵩县车村镇天桥沟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被告:郭中良,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武一波,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郭红卫与被告郭中良、武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郭红卫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郭红卫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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