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邓资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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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96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邓资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邓资梅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汪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舒豪,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资梅,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邓资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资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由于金额过小,无处置价值;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资梅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邓资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通过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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