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启宇与李必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77号
  • 案件名称

    宋启宇与李必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启宇;李必清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577号 原告:宋启宇,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必清,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启宇诉被告李必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启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必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启宇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启宇撤回对被告李必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宋启宇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