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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欧凯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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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55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欧凯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欧凯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被执行人:欧凯红,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24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欧凯红银行卡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工商、股票、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了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欧凯红银行存款合计6569.91元,并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此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2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晓河审判员  谢寅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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