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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炳浩、韩成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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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662号
  • 案件名称

    金炳浩、韩成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金炳浩;韩成哲;许顺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662号申请执行人:金炳浩,男,1965年4月28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执行人:韩成哲,男,1965年4月28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执行人:许顺任,女,1968年2月19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申请执行人金炳浩与被执行人韩成哲、许顺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金炳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成哲、许顺任返还借款本金16636元及利息(自200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1200元、鉴定费1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韩成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2400082877409账户内存款27901.27元、中国工商银行3202189801000941109账户内存款9749.62元;划拨被执行人许顺任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0790104141009800063648账户内存款1724.18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郑东星申请本院本院(2019)吉240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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