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存喜、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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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284号案件名称
王存喜、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存喜;王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284号申请人:王存喜,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申请人:王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人王存喜与被申请人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存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及案外人王国平在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中属于被申请人王建的份额予以停止支付,保全价值20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存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王建及案外人王国平在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中属于被申请人王建的份额,保全价值2000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存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人民陪审员 赵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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