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静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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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484号案件名称
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静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静波;伊秋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484号原告: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83878375W,住所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法定代表人:贾永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储,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波,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址新民市。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静波,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伊秋莎,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波、伊秋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晟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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