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05民初2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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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05民初29218号案件名称
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29218号 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8号(协信星光天地)4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5698M。法定代表人:邓思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语,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69135M。法定代表人:陈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薇,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2021年9月18日,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 607.03元减半收取计51 803.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 803.52元,由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敬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人民陪审员 赵泽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烨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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