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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燕、郑斌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5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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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5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鑫燕、郑斌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鑫燕;郑斌友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鑫燕,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郑斌友,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郑斌友被判处刑事退赔一案,执行退赔的金额为4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斌友的相关财产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郑斌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郑斌友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斌友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斌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郑斌友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郑斌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郑斌友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因案件资料无申请执行人王鑫燕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联系上申请执行人王鑫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斌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郑斌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郑斌友对尚应退赔给申请执行人王鑫燕之款仍负有退赔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鑫燕在发现被执行人郑斌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梁城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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