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银、李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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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0193号案件名称
张安银、李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安银;李萍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193号原告:李萍,女,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安银,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张安银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李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二一 年 九 月 三日 书 记 员 秦 婷 婷打印:相丽华 校对:秦婷婷 2020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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