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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兵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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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43号
  • 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兵武;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43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3178864XK。    法定代表人:杨涛,职务不详。    被告: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通园路236号博济苏印智造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RNREJ7F。    法定代表人:郭水欣,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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