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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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43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43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3178864XK。 法定代表人:杨涛,职务不详。 被告: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通园路236号博济苏印智造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RNREJ7F。 法定代表人:郭水欣,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欣水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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