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7执703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7执703号之三案件名称
龙宗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天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宗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7执703号之三被执行人:龙宗权,住贵州省天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宗权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宗权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宗权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荷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移山、龚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46号 下一篇 王立妹、强成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38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