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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楠、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3民辖终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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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辖终97号
  • 案件名称

    田楠、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田楠;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楠,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同泽路44号楼4单元6层7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六号街。法定代表人:黎振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田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5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田楠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在海城市,上诉人已将劳动实际履行地工作地点的证据交付给了原审法院,为此,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于法无据,当属错误。本案系经劳动仲裁前置案件,在劳动仲裁中,被上诉人关于实际工作地点在海城市没有任何异议,且也明确说明了工作地点,而且本案经劳动仲裁审理之后移送至法院的案件,被上诉人根本无权再就管辖权事宜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辽宁。2020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田楠发出了《工作安排通知书》,该通知书第二项载明:现通知您于2020年10月30日返回招募地海城市;另查,被上诉人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员工解除合同确认单》中载明:上诉人田楠所属部门为“辽东营业部海城外埠所”。综上,可以确定辽宁省海城市是上诉人田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故原审人民法院仅以涉案合同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辽宁,系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为由,确定管辖法院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田楠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570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迪审判员 闫相夷审判员 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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